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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0000元!毕节这家单位食堂查出这些东西
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在承包某行毕节分行食堂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0年2月1日,该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某行毕节分行签订《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负责该行及5个营业网点共计180人的伙食供应保障,并承担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与之前的承包商盘点剩余物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并将盘点下来的物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在未清理的情况下继续摆放在某行毕节分局食堂内使用。
2020年6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行毕节分行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行食堂面点加工间货柜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1、“好搭档”牌馒头改良剂1瓶,已打开使用,超过保质期17天;
2、“福三和”臭粉1罐,已打开使用,超过保质期521天;
3、“乌江”涪陵榨菜(鲜脆菜丝)2包,超过保质期141天;
4、“顺星”高级双效泡打粉1包,超过保质期8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编 辑:吴春妹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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